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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11月1日中午,褚志忠在德清縣武康鎮(zhèn)“紅高粱”歌舞廳做服務員的妻子姚金芳,被人殺死在出租房。公安機關查明,姚死前曾與他人有過性行為,是被人用銳器割斷頸部總動脈和總靜脈,大出血休克死亡,死亡時間推斷為10月29日夜10時30分至30日凌晨1時30分之間,遂認定這是一起強奸殺人案。
與姚同住一個單元樓的朱某夫婦稱,兩人30日凌晨1時30分回家時,在二樓處碰到一個滿身酒氣、個子較小、臉尖尖的、西式發(fā)、穿咖啡色衣服、年約30歲的人,從三樓慌慌張張跑下來。公案機關組織證人辨認時,在有8名被辨認人在場的情況下,這對夫婦一眼認出了碰到的就是褚志忠。
褚志忠“供稱”:10月29日夜10時許,褚偷了一輛自行車騎到出租房,與妻子發(fā)生性關系時,妻子罵他沒用,褚則懷疑妻子外面有男人。兩人發(fā)生爭吵,褚即按住妻子的手,拿出“捉奸”用的刨鐵亂鑿妻子的頸部,直至死亡。事后,褚在衛(wèi)生間洗臉池用水龍頭洗了血,還拿毛巾揩擦妻子身上的血跡,整理了衣褲,而后騎車逃走。擦血的毛巾丟在火車站邊的垃圾桶中,兇器丟在大闡河里。公安機關還對褚的有罪供述作了錄像固定。
1999年9月6日,檢察機關對這起殺人案提起公訴。主審法官發(fā)現(xiàn)褚志忠曾作過12次有罪供述,證據(jù)也“全面、確鑿”,似乎已足以定罪。但還是感到存有不少疑點:褚志忠供認殺姚前曾與其發(fā)生性關系,而現(xiàn)場提取的精液、精斑經(jīng)DNA鑒定,已排除系褚所留;褚供認殺人時自己手上有血,可沒從褚當時穿的衣褲上驗出血跡;死者胸罩中間部位齊整離斷,褚的供認中卻沒有胸罩如何離斷的細節(jié);褚供認行兇時用刨刀“亂鑿”,與死者頸部整齊切割不符;證人朱、王夫婦在二樓處看到的人的身材、衣著、年齡能看得那樣仔細也令人生疑。
1999年10月13日法院公開審理此案。經(jīng)過一天的庭審,控辯雙方均沒有提供新的證據(jù),案子的疑點也沒有得到合理排除。庭審后,盧法官又到殺人現(xiàn)場實地察看,發(fā)現(xiàn)證人在當時的情況下,不可能對所碰到的人的身材特征、衣著、發(fā)式、年齡看得那樣仔細,更不可能確定他們碰到的就是褚志忠,目擊證人的證言不能作為定案依據(jù)。
湖州中院審判委員會討論一致認為指控褚志忠故意殺人的主要犯罪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所指控的罪名不成立。宣告褚志忠無罪。
事情直到兩年后才真相大白。去年4月17日,德清縣武康鎮(zhèn)個體裁縫店女老板黃愛玉,被人殺死在店內(nèi)床鋪上。德清縣公安局刑偵大隊經(jīng)過偵查,把曾因搶劫、盜竊兩次被判刑的犯罪嫌疑人沈光明抓獲。
結果,沈光明在供認殺害黃愛玉,和多次攔路搶劫、強奸婦女、盜竊的罪行同時,竟意外地供認了他殺害姚金芳的罪行:1998年10月29日夜,沈事先準備了一把裁墻紙刀,在武康鎮(zhèn)上游蕩尋找盜竊目標。30日凌晨約兩時許,他見一女子肩背挎包,衣著入時,認為可能是“三陪女”,一定有錢,即跟蹤姚金芳至租住處。
姚進入三樓臥室熄燈半小時后,沈即順落水管爬上三樓,翻氣窗進入姚的臥室行竊,姚被驚醒并喊叫“抓小偷”,沈即扼住姚的頸部,拿出墻紙刀割姚的頸部,用被子蒙住姚的身體。見姚不會動后,奸尸,并拿走姚手提包內(nèi)的現(xiàn)金20元,逃離現(xiàn)場。沈的供述與尸體檢驗、指紋鑒定、DNA鑒定及現(xiàn)場勘察均相符。
至此,姚金芳被殺案終于真相大白。去年年底,湖州市中院以搶劫罪、強奸罪、盜竊罪,數(shù)罪并罰,決定對沈光明執(zhí)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