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日報:“腐敗相對論”
注意一下我們周圍的群眾,他們對腐敗的“容忍度”是與腐敗分子的權力成正比的。如果一個處級干部貪污了10萬元,他們會覺得很平常,而一個村支書貪污了10萬元,人們就會憤怒得多。就是媒體新聞也是這么講的。一個銀行行長受賄100萬元,也算不上驚天大案,而一個會計貪污100萬元,媒體就會說“小小出納員貪污100萬”,似乎貪污100萬元本應是行長才有資格搞的,怎么能輪到你“小小出納員”?
實際上這種“民憤”是與黨的紀律要求和法律規(guī)定背道而馳,甚至是南轅北轍的。按照我們黨的紀律,職務越高,犯同樣的錯誤,應當處分得更重。而從法律上講,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只認犯罪事實,不能考慮職務高低。
但是,有時法律似乎也按照這個“腐敗相對論”辦事了。幾年前,我們單位一位小干部,受賄4萬多元,判刑六年。后來一位大干部,貪污受賄200多萬元,判了十多年。是不是小干部每貪污受賄1萬元坐一年牢,大干部每貪污受賄10萬元坐一年牢?我們全中國面對的難道不是同一本刑法?是不是小干部貪污1萬元才能和大干部貪污10萬元“情節(jié)”一樣“惡劣”,大干部貪污10萬元才會獲得小干部貪污1萬元一樣的“民憤”?如此豈不是保護和助長了大貪?這顯然是封建社會“刑不上大夫”的變種,叫“刑優(yōu)待大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