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按規(guī)定掃描場所碼 7人被即墨警方行政拘留
青島新聞網9月24日訊(記者 陳志偉 通訊員 孫仁強)今天,青島新聞網從即墨區(qū)公安分局獲悉,近日,即墨警方依法對7名不按規(guī)定掃描場所碼違法行為人予以行政拘留。
王某經營某托管服務部時,不按規(guī)定落實員工及顧客掃描使用場所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之規(guī)定,依法予以行政拘留五日并處罰款三百元。
姚某經營某快遞驛站時,不按規(guī)定落實顧客掃描使用場所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之規(guī)定,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十日。
韓某經營某拉面館時,不按規(guī)定落實顧客掃描使用場所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之規(guī)定,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十日。
安某經營某瑜伽跆拳道店時,不按規(guī)定落實顧客掃描使用場所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之規(guī)定,依法予以行政拘留五日。
趙某經營某排骨米飯店時,不按規(guī)定落實顧客掃描使用場所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之規(guī)定,依法予以行政拘留七日。
崔某廣經營某超市時,不按規(guī)定落實顧客掃描使用場所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之規(guī)定,依法予以行政拘留五日并處罰款三百元。
林某經營某大眾浴池時,不按規(guī)定落實顧客掃描使用場所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之規(guī)定,依法予以行政拘留五日并處罰款三百元。
相關鏈接:拒絕使用疫情防控“場所碼”違法行為有哪些?
1、對經營場所拒絕在醒目位置張貼懸掛“場所碼”,或者在公民進入場所時未查驗“場所碼”掃碼,首次被查獲的,公安機關將對場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罰款;行政處罰后再次查獲的,或者首次被查獲但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場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2、對公民拒絕履行“掃碼通行”義務,首次被查獲,確有悔改表現,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公安機關不予行政處罰,但應當對違法行為人進行批評教育;經批評教育后,再次被查獲的,公安機關將予以行政處罰;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行政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3、對經營場所、公民拒絕使用疫情防控“場所碼”引發(fā)擾亂單位秩序、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擾亂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毆打他人、故意損毀財物、尋釁滋事、阻礙執(zhí)行職務等違法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guī)定從重處罰。
4、造成疫情傳播擴散或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