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劍掃黑!青島市南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王占智等16人涉黑案
青島日報社/觀海新聞9月26日訊 市南區(qū)人民法院今天一審公開宣判王占智等16人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一案,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詐騙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判處王占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宋偉、劉永、張志強等其余15名被告人分別判處十七年三個月至一年八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相應判處罰金。對各被告人違法所得予以追繳;對凍結、查封、扣押的各被告人房產、車輛、存款及物品予以沒收,折抵財產刑或依法處置。
市南區(qū)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08年始,被告人王占智先后以“首佳投資公司”、“德仁橋服務部”的名義,在報紙上刊登民間借貸廣告對外宣傳,開始從事高利放貸業(yè)務,并陸續(xù)糾集被告人張志強、宋偉、劉永等人加入。自2008年10月起,在被告人王占智的組織、領導下,該犯罪組織假借民間借貸之名對外宣傳,招攬社會群眾借款,繼而以“保證資金安全”、“提供借款擔保”等為由,誘使或迫使借款人及其親友簽訂虛假房屋買賣合同和借款合同,并采用預先扣除“砍頭息”、“轉單平賬”、簽訂雙倍借款合同等方式虛增借款金額,通過制造銀行資金走賬流水形成虛假給付事實,并采用暴力、威脅等違法犯罪手段進行催債、收房,非法占有借款人及其親友的房產及財物。自2008年至2013年期間,騙取、強占借款人及其親友房產20余套及錢款等財物,聚斂財富近1500萬元,多達100余人被該組織詐騙、滋擾、拘禁和威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其中,2008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王占智以“砍頭息”為名虛增對王某、韓某夫婦的借款數額,并指使被告人孫洪亮、張志強和王占華以暴力、威脅手段對韓某及其親屬進行索債、收房,致一人死亡。
以被告人王占智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為獲取非法利益,在王占智的組織、策劃、指揮下,按照組織分工,假借民間借貸之名多次進行“套路貸”違法犯罪活動。該組織以所謂確認“還款能力”為由,事先現場查看借款人房產,在索債時聚眾到借款人家中或工作地點實施毆打、拘禁、打砸、潑機油、噴油漆字、侵入住宅等暴力行為及滋擾、糾纏、哄鬧、聚眾造勢恐嚇等“軟暴力”威脅行為向借款人及其親友施壓強行索債。該組織共實施詐騙犯罪39起,尋釁滋事犯罪11起,非法拘禁犯罪9起,非法侵入住宅犯罪1起。
該黑社會性質組織長期實施“套路貸”違法犯罪活動,形成較為穩(wěn)定的犯罪組織,組織成員眾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干成員基本固定,具備比較明確的層級和職責分工;通過有組織地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及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撐該組織的活動;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在相關區(qū)域形成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當地正常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市南區(qū)人民法院認為,以被告人王占智為首的犯罪組織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五款規(guī)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四個特征,依法應當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王占智作為該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除對其直接參與實施的犯罪行為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外,依法還應當按照其所組織、領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部分市南區(qū)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被害人等旁聽了宣判。(青島日報/觀海新聞記者 戴謙 通訊員 張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