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一員工被舉報上班吃饅頭 向同事索賠 法院判了
青島新聞網9月4日訊(記者 陳志偉 通訊員 譚美娜 )名譽權這個詞大家并不陌生,公民維權的新聞報道更是屢見不鮮。雖然“名譽”無高低貴賤之分,但是“維權”卻需在法律的框架之內。近日,萊西法院審理了一起因饅頭引發(fā)的名譽權糾紛,被告已在合理范圍內消除對原告名譽的影響,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王某與李某是公司同事。根據公司“在制造區(qū)域內食用食物,視作輕微違紀”的管理規(guī)定,2019年9月,李某多次舉報王某將饅頭從食堂帶出,在工作間食用。王某認為李某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多次舉報,侵害了自己的名譽權,為此找李某理論,雙方發(fā)生爭吵,王某便報警要求處理李某。
雙方在公安機關的調和下達成治安調解協(xié)議:“李某向王某賠禮道歉,王某原諒李某;李某在公司班組會向王某公開道歉,說明情況,由公司工會主席主持會議”。李某依照約定在公司班組會上說明了情況,并向王某道歉。
本來“饅頭事件”到這兒就可以落下帷幕了,但是王某并不甘心,認為自己的損失沒有得到補償,所以一紙訴狀將李某告上法庭,要求李某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并賠償精神損失1000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雙方在公安機關主持下達成的治安調解協(xié)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雙方均應履行。根據王某與李某所在公司提供的情況說明以及視頻光盤內容,足以認定李某已按照協(xié)議要求履行完畢,王某稱李某拒不履行協(xié)議也不道歉,與事實不符,其要求李某賠禮道歉、消除影響,不予支持。王某要求李某賠償精神損失10000元,無事實及法律依據,不予支持。據此駁回了王某對李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名譽權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對自己所獲得的客觀社會評價、排除他人侵害的權利。當名譽權受侵害時,我們有權依法追究侵權人的法律責任。但司法實踐中,法官會審慎平衡雙方利益,客觀地判斷名譽受影響的范圍和程度,合理填補受害者的名譽損失。
。本案中,李某行為雖有失道義,對王某的名譽在本公司內造成了不良影響,但李某已公開賠禮道歉,王某再次主張并要求賠償精神損害不應得到支持。
言論自由不是侮辱誹謗、肆意傳播虛假事實等行為的“遮羞布”,無論言論自由還是訴訟維權,權利的行使都需要法律的約束,信口雌黃不可取,“得理不饒人”亦不可取。